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鄭貴璘訴訟代理人 徐鼎盛律師
何曜男律師被上訴人 鄭鼎頎法定代理人 鄭秭育法定代理人 劉美芳被上訴人 鄭秭育被上訴人 鄭鼎頤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