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重上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鄭貴璘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鼎頎、鄭鼎頤、鄭秭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7,000元(計算式:6,000,000元-323,000元=5,677,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5,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