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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重上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83號上 訴 人 陳椿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井江美子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547,3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00,460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