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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重上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94號上 訴 人 KEJURUTERAAN ASASKINI SDN.BHD.法定代理人 Mr.Lee Say Yong訴訟代理人 蔡惠民

張清雄律師曾本懿律師陳宥廷律師被 上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