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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重勞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林和興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郭清寶律師鍾靚凌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職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