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3號
111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曾正好(原名曾清金)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被上訴 人 曾錦元
曾錦順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被上訴 人 曾錦成
曾詹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