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重抗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抗字第48號抗 告 人 陳細鎻

陳欽泰相 對 人 陳欽安

黃曉婷

陳詩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5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陳細鎻、陳欽泰原為珙榮石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珙榮公司)之股東,依民國100年間之公司登記資料,所持有之股份分別為400股、20股,嗣該等股份遭相對人擅自移轉並變更登記為相對人所有,抗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84條、第17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將該等股份返還及回復登記為抗告人所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420股份數計算,原裁定逕以相對人持有之股份950股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此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容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珙榮公司並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股,110年度之資產及負債總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4,960,867元、33,511,298元等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10年度資產負債表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5頁、證物袋),則以珙榮公司110年度之公司淨值計算其股票時價,每股即為11,449.57元【計算式:(44,960,867-33,511,298)÷1,000≒11449.57】。而本件抗告人於111年7月27日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相對人應將珙榮公司登記其名義之股份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抗告人所有;俟原審依相對人名下之股份總數950股,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877,092元後,抗告人於同年12月13日將訴之聲明變更為:㈠相對人應將珙榮公司股份400股返還並回復登記為抗告人陳細鎻所有,㈡相對人應將珙榮公司股份20股返還並回復登記為抗告人陳欽泰所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抗告人變更聲明後所請求返還之股份總數420股及前揭股票時價,核定為4,808,819元【計算式:11,449.57×420≒4,808,819】。本件既係因抗告人於原裁定作成後始為訴之變更,致原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尚有未洽,則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當云云,自無可採;惟原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於抗告人為訴之變更後,已無可維持,仍應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則關於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而抗告人已依原裁定繳納裁判費107,744元,應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確定後,由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末按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係因抗告人於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始為訴之變更,致有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必要,且抗告人為訴之變更所依據之訴訟資料(即公司變更登記表),乃其於原裁定作成前即已取得,則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難認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應自行負擔本件抗告費用。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瀚陞附註:

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