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11號上 訴 人 廖美惠(即余育宏之承受訴訟人)
廖余昇嶸(即余育宏之承受訴訟人)
廖余佳蓉(即余育宏之承受訴訟人)
廖余昇澤(即余育宏之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被上訴人 余貴珠
黃炫銘
黃歆琁宜居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怡璇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政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