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26號上 訴 人 數位玩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郁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被上訴人 陳彥綱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數位玩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數位玩家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雨真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