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350號上 訴 人 陳永承
陳志鵬陳志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律師
張容瑄律師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複代理人 曾友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350號上 訴 人 陳永承
陳志鵬陳志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律師
張容瑄律師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複代理人 曾友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