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47號上 訴 人 陳麗娜 陳蔡美沙即陳美玲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被上訴人 劉志明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楠婷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