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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上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47號上 訴 人 陳麗娜

陳蔡美沙即陳美玲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被上訴人 劉志明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