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內門南海紫竹林寺兼法定代理人 宜清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複 代理 人 潘俊蓉律師被 上訴 人 郭美珠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侯昱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