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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上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09號上 訴 人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昶評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蘇淯琳律師被上訴人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其泰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林育如律師連家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董事酬勞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裁判案由:給付董事酬勞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