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09號上 訴 人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昶評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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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郁婷律師林育如律師連家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董事酬勞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