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8號抗 告 人 薛家鈞上列抗告人因薛欽銓與昭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112年度上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另應補正抗告狀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