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89號上 訴 人 李驊剛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被上訴人 李立安
李立恩追加被告 石玉美
李立聖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志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原判決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登記部分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