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91號上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楊智守訴訟代理人 張寅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玉杯、莊耕武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0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