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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上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19號上 訴 人 歡樂全球國際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羅立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薏分間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裁判費部分於上訴人中任一人繳足,其他上訴人即毋庸再為繳納)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