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36號上 訴 人 承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志驊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王舜信律師陳水聰律師被 上訴人 陳光耀 張涵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宋瑞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汽車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佳君裁判案由:返還汽車停車位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