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吳智陽上 訴 人 宋瓊華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吳龍建律師被上訴人 吳信德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複代理人 余嘉哲律師被上訴人 蕭全勝訴訟代理人 張桐嘉律師被上訴人 劉秉文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472,000元。
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7,599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7,92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或上訴。
上訴人宋瓊華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364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另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乃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不同。至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者,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公司)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剔除原法院民國108年度司執字第52227號執行事件,於109年11月17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執行債權人(即原審被告)之債權及受分配款,故其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實質上亦包含請求確認各執行債權人之債權不存在之消極確認之訴,此由原審所列兩造之爭點乃包含各執行債權人之債權是否存在乙節,亦可查知。中租迪和公司雖稱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3號民事裁定意旨,其對分配表提起異議之訴,應以剔除分配款後可得分配價額作為訴訟標的云云(本院卷第229頁),然上開裁定之案例事實乃僅請求剔除執行債權人所受分配款項,並未併同請求確認執行債權不存在或剔除執行債權,與本件並不相同。是以,中租迪和公司之請求乃包含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消極確認之訴,與分配表異議之訴,二者訴訟標的並非相同,然二者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即剔除債權部分之價額定之。從而,本院核定本件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59,472,000元(利息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5,424元,扣除已繳之67,825元,中租迪和公司尚應補繳467,599元。又本件經原審判決後,中租迪和公司上訴請求剔除附表編號1、3所示次序之債權及分配款,及剔除附表編號5(即原判決編號8)所示次序9執行費其中73,600元、次序20債權920萬元(本院卷第112頁),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123,200元(即53,600元+6,700,000元+96,000元+12,000,000元+73,600元+9,200,000元=28,12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316元,扣除已繳之51,396元,中租迪和公司尚應補繳337,920元;另上訴人宋瓊華上訴利益為9,374,400元(即74,400元+9,300,000元=9,37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793元,扣除已繳之18,429元,尚應補繳122,364元。茲限中租迪和公司、宋瓊華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或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憲修附表:
編 號 執行債權人 分配表所列債權 分配表所列受分配金額 1 劉秉文 ①次序4 (併案執行費):53,600元 53,600元 ②次序15(清償債務):債權原本6,700,000 元 701,314元 2 宋瓊華 ①次序5 (併案執行費):74,400元 74,400元 ②次序16(清償債務):債權原本9,300,000元、利息793,685元,共10,093,685元。(利息算法:自108年2月13日起至109年10月27日止,按年息5%計算。) 1,056,544元 3 蕭全勝 ①次序6(併案執行費):96,000元 96,000元 ②次序17(清償債務):債權原本12,000,000元、利息114,411元,共12,114,411元。(利息算法:109年8月31日起至109年10月27日止,按年息6%計算。) 1,268,061元 4 林燿輝 ①次序8(併案執行費):160,000元 160,000元 ②次序19(清償債務):債權原本20,000,000元 2,093,475元 5 吳信德 ①次序9(假扣押執行費):88,000元 88,000元 ②次序20(假扣押債權):債權原本11,000,000元 1,151,411元 合計 59,472,000元(利息不併計) 6,742,8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