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307號上 訴 人 蔡黃姬會訴訟代理人 匡載禾律師 梁詠晴律師陳樹村律師被上訴人 蔡淑玲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複代理人 陳宇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馬蕙梅裁判案由:返還房地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