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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上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美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不服民國112 年6 月30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3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第三審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1萬924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1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同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