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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黃瑜民

胡維中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律師

盧凱軍律師陳俊嘉律師被上訴人 盛粒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