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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原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字第1號被上訴人 高玉金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廖莉華間請求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112年度原上字第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21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