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陳少溱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 佘岳謄被上訴人 高苡倢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憲修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