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字第6號抗 告 人 陳少溱相 對 人 高苡倢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112年度原上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