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42號再審聲請人 李寬海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祭祀公業李火德祖嘗會間返還補償金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