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再易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陳虹芮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楊夏菁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1日111年度再易字第4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