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抗字第8號再 抗 告人 郭俊逸
蔡榮峰黃歆芮李源洲陳威志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鉅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假扣押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112年度勞抗字第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66 條之
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