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
111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112年度家上易字第14號上 訴 人 旋子徽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被 上訴人 旋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24,038元(計算式:分割遺產部分16933918+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4075120+返還不當得利部分915000=21924038),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5,226元,扣除已繳326,250元,尚應補繳8,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