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乙○○ 住○○市○○區○○路00號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被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99年8月31日結婚,並與上訴人母親同住於訴外人即上訴人前妻○○○名下之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伊孝順、照顧臥床之婆婆,努力操持家務,對於經營家庭及婚姻之付出不遺餘力。然而,上訴人明知伊介意上訴人與○○○聯繫,仍不顧伊感受,未與○○○保持距離,甚至經常邀請彭瑞珠來家中用餐、共同出遊,被上訴人多次溝通,上訴人均未改善。又上訴人曾多次辱罵伊,甚至在公園當著伊友人面前辱罵伊,更於109年12月30日將伊趕出家門,兩造因此分居至今,已逾2年,致伊受有不堪同居之虐待,兩造婚姻並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請求擇一有理由判准兩造離婚,並於原審聲明:准兩造離婚。
二、上訴人則以:伊與○○○僅係基於家人間之互動,早已無男女情愫,被上訴人與○○○係舊識且交情匪淺,伊與○○○見面時,被上訴人也知情,未曾有反對之表示;又伊不曾對被上訴人口出惡言或暴力相向,被上訴人所指受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乙節,並非事實。被上訴人於109年12月30日無預警搬離兩造共同住所,嗣仍居住於附近,每天前往住所前之公園運動,並返回住所清洗衣物,伊多次與被上訴人溝通,希望被上訴人回家,然被上訴人均不願與伊溝通,甚至斷絕聯繫,兩造婚姻並無難以維持之重大破綻,縱認有之,亦可歸責於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自不得訴請離婚等語為辯,並於原審答辯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判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離婚,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㈠被上訴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台灣地區戶籍。
㈡兩造於99年8月31日結婚(100年10月21日辦理登記)。
㈢兩造婚後共同居住於○○市○○區○○路00號房屋,該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即上訴人前妻)。
㈣兩造於109年12月30日起分居迄今。
五、得心證理由㈠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就該事由應負完全責任之一方,於一定條件下,仍得請求與無責任之他方離婚。則就該事由應負較重責任之一方,自得請求與責任較輕之他方離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與○○○之間往來互動情形造成兩造婚姻破綻部分:
⒈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與○○○前往衛武營都會公園觀賞燈會照
片(原審卷第17至23頁),上訴人並不否認此情(原審卷第189頁),足認上訴人曾與○○○單獨外出之事實。上訴人雖辯稱當天是因為被上訴人請其送饅頭給彭瑞珠,被上訴人早知其與彭瑞珠會見面,而因○○○居住於衛武營都會公園附近,適逢元宵燈會期間,方與○○○前往燈會短暫散步云云。然被上訴人否認之,觀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傳訊表示「如此恩愛相約去看花燈」,上訴人之回覆並未提到前述抗辯情節,而係「我不會跟他共度晚年」、「我是要去她那裡騎腳踏車」(原審卷第203頁),則由上訴人前述抗辯,可見上訴人乃因○○○家住衛武營都會公園附近、適逢元宵燈會期間而與彭瑞珠前往,被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與○○○觀賞燈會乙事,事先並不知情,應可認定。又照片中上訴人與○○○雖然並無親暱舉動,然由於上訴人與○○○係前配偶關係,究與兄弟姊妹、直系、旁系親屬或朋友有所不同,上訴人係在被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單獨前往燈會,被上訴人事後經第三人告知始知悉,自不免會有上訴人為何隱瞞之聯想及未受尊重的感覺,因此未能將上訴人與○○○間往來理解為一般社交活動,而認為上訴人不顧其感受,並非無據。
⒉從被上訴人與○○○間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以觀,被上訴
人質疑○○○「私底下你們出去有跟我說嗎,你們有誰尊重我呢」、「不是甲○○偷偷出去,還騙我,那是為何,不是心虛嗎」,○○○僅回以「隨便你怎麼想」,被上訴人又問「你覺得有沒有影響我心情,跟情緒呢」、「我說的是事實吧」、「憑什麼你們去好市多,偷偷去,還騙我呢」,○○○回以「是事實啊,夫妻問題不是一方的問題,要正視你的問題」,被上訴人再稱「事實是憑什麼可以這樣對你做這些」、「外人不知,還真以為你們是夫妻呢,好笑吧」、○○○則回「因為兒子,我已經跟你講N次了,不想聽就不要問我」(本院卷第116、117頁),可見上訴人曾隱瞞被上訴人,而與○○○單獨前往美式賣場,被上訴人因此曾向○○○提出質疑,彭瑞珠並未否認之。其次,被上訴人提出110年2月11日與上訴人間對話錄音譯文(節錄如附表一所示,本院卷第101至105頁),顯示當時上訴人準備出門與○○○碰面,適遇被上訴人返家,被上訴人質疑上訴人,上訴人雖然表示○○○只是「孩子(蔡宗憲)的媽」,然上訴人事先並未告知被上訴人,應為顯然。對於被上訴人表示「我不是一而再、再而三跟你講嗎?他這種行為會影響我們的感情嗎?我有講過嗎?我講過多少次了,你有聽進去嗎」,上訴人僅回應「我不想跟你這樣,你一句我一句的啦」,甚至在當天談話過程表示被上訴人「找碴」、「無理取鬧」,足認兩造明顯已經因為上訴人與○○○間互動往來乙事,出現歧見,甚至有激烈言語交鋒,上訴人並未試圖溝通,消弭誤會,僅謂「我根本就不想跟你爭論」,甚至覺得被上訴人是「找碴」、「無理取鬧」,無怪乎被上訴人甚感不被尊重,對於上訴人之動機更往負面聯想,解讀為上訴人與彭瑞珠係藕斷絲連,將重修舊好、再續前緣,反映其內心對於上訴人的不信任,已經累積到一定程度。上訴人猶未覺察,視被上訴人是找碴、無理取鬧,兩造婚姻至此互信基礎,顯已動搖。
⒊上訴人雖謂其與○○○間互動並無逾越分際,並非被上訴人要
求,上訴人就要配合云云,然即使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要求其與○○○完全不要有任何接觸並不合理,上訴人對於其與曾有婚姻關係之○○○互動往來,本應細膩處理,試著同理被上訴人感受,況且,上訴人曾與他人有非婚生子女,有戶籍謄本為憑(本院卷第113頁),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與○○○之互動往來有不安感受,難謂係無端猜疑,上訴人逕認無須配合被上訴人要求,不顧被上訴人感受,隱瞞被上訴人,私自與○○○外出,由此可見,兩造認知落差,婚姻誠摯情感基礎,已漸流失。
⒋上訴人又稱被上訴人與○○○係舊識,被上訴人均知悉並同意
其與○○○間往來,並提出照片為憑(原審卷第165頁),被上訴人雖不爭執照片中係其與○○○(原審卷第187頁),然兩人曾經合影並不能推認上述前往燈會及110年2月11日之情況,被上訴人均事先知悉並同意,尚難執此即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上訴人雖聲請傳訊○○○到庭,欲證明其與○○○間的互動狀況,然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不顧其感受,未與○○○保持距離,私下與○○○外出,對於兩造婚姻造成影響,係針對上訴人之態度及做法,與上訴人與○○○間互動的實際情形是否逾矩並無必然關聯,且由前述被上訴人與○○○間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亦可見,○○○到庭應無釐清本件兩造婚姻是否存在難以維持之重大破綻之作用,認無傳訊必要。
㈢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曾多次辱罵其,致生婚姻破綻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此部分事實,上訴人否認之,被上訴人復無其他舉證,自無可採。
㈣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9年12月30日將被上訴人趕離兩造共同住所,致兩造分居迄今,而生婚姻破綻部分:
⒈兩造不爭執被上訴人於109年12月30日搬離兩造共同住所後
,兩造即未同住之事實。觀之被上訴人提出兩造於110年2月11日對話錄音譯文,被上訴人:「你有說過這句話嗎?」、上訴人:「什麼話?」,被上訴人:「要不是看在你照顧我媽的份上,早就把你趕出去了」。上訴人:「氣在頭上,吵架阿」。被上訴人:「你有講嗎?你敢承認嗎?你為什麼不敢承認呢?」,上訴人:「我沒有什麼不敢承認的,我光明磊落,我甲○○一輩子光明磊落」(本院卷第105頁)。足認,上訴人已承認曾在兩造吵架時說出,要不是看在被上訴人曾經照顧上訴人母親的情份,早就把被上訴人趕出去的言語,而此語所傳遞,即上訴人早有趕被上訴人離家的想法。另依被上訴人提出兩造於110年10月15日對話錄音譯文(原審卷第205至213頁,節錄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提到若非上訴人數次趕其離家,其怎會搬出,上訴人雖稱「我還是跟你講我沒有趕你出去」,然經被上訴人質問上訴人是否曾說過「要不是你顧我老母我早就把你趕出去(台語)」等語,上訴人一開始稱「縱使」,後被上訴人稱「不要縱使」並再次質問,上訴人即謂「我講了」,被上訴人接連問「講幾次了」,上訴人並未再否認說過。可見,被上訴人離家之緣由,乃上訴人曾經2次要趕被上訴人離家,被上訴人並未離家,第3次即109年12月30日,被上訴人方決意搬離,過程中上訴人並講了說過「要不是你顧我老母我早就把你趕出去(台語)」等語,兩造婚姻裂痕更形擴大。上訴人於對話中稱並非真的要趕走被上訴人,是吵架才說那些話,應僅係被上訴人於109年12月30日搬離以後,見被上訴人返回,上訴人情緒及態度已經和緩,欲挽留被上訴人的勸慰之詞,尚難據此認上訴人並未於109年12月30日兩造吵架時,出言趕被上訴人離家。
⒉上訴人雖稱上述錄音內容均非被上訴人離家當日,且非完
整對話之狀況云云,然兩造於110年10月15日對話中談及被上訴人離家的緣由「你如果沒有一而再再而三地趕我出去,我會跑出去嗎?」,對話語意連貫,上訴人並不爭執其形式真正(本院卷第136、137頁),雖係事後對話,亦非不得作為認定被上訴人離家之證據。
⒊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於109年12月30日之後,尚持續返回兩造
共同住所,清洗衣物、與兩造共同友人聚會,可自由出入,足見上訴人未曾趕被上訴人出門云云為辯。惟被上訴人表示:上訴人趕伊出去的時候,伊還有帶著一個小孫子,是伊大陸女兒的小孩,因一個人帶著孫子搬東西,所以才會多次往返家裡,在搬家的時候順便把小孩的衣服洗一洗,因伊新住的房子沒有洗衣機等語。觀之附表所示兩造於110年2月11日、10月15日對話內容,上訴人態度已較和緩,解釋其並非真心要趕被上訴人,且表示希望上訴人返家,而於被上訴人返回時,上訴人未阻擋之,並不能推認上訴人從未趕被上訴人離家,其次,觀之被上訴人提到「你現在叫我回來,還要那一次再一次讓你來趕我嗎?」,可見被上訴人僅係短暫返回兩造共同住所,並無繼續於該處居住的意思,上訴人並未提出被上訴人返家與兩造共同友人聚會之證據,自難以被上訴人事後仍返回之事實,即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
⒋上訴人稱:兩造曾於103年間同遊北海道,情感融洽,其豈
可能趕被上訴人離家云云。被上訴人雖不否認曾與上訴人同遊北海道,然謂兩造感情生變並非發生在103年等語。
審諸兩造同遊北海道至被上訴人於109年12月30日搬離兩造共同住所,期間相距6年,依附表所示兩造對話,兩造婚姻關係狀況,難認仍與同遊北海道當時相當,上訴人據此否認有趕人之舉,並無可採。
⒌上訴人雖謂稱被上訴人要求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似
預先規劃財產,並計畫性要與上訴人離婚云云,然兩造係於109年7月6日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辦理婚夫妻分別財產制之繳費作業,有繳費收據可憑(本院卷第185頁),此情係在上訴人於109年12月30日趕被上訴人離家之前,應與兩造吵架、被上訴人離家無涉。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原審訴訟代理人李兆隆律師於原審調解期日後,向被上訴人轉述上訴人於調解程序中之陳述有誤,聲請傳訊李兆隆律師,然上訴人於調解程序之陳述,本不得作為裁判基礎,更與兩造婚姻破綻之認定無關,此部分聲請調查證據,應無必要,附此敘明。
㈤按婚姻係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彼此以誠摯互信、互愛、
互諒為基礎,相互扶持,共同建立經營,倘雙方因理念上重大差異,事實上已各自獨立生活,且雙方誠摯互信之感情基礎已不存在,以一般生活經驗,顯然難期修復,則雙方共同經營婚姻之目的已不能達成。綜觀上情,被上訴人介意上訴人與彭瑞珠間互動往來,而上訴人則認為其與彭瑞珠間為親情友誼之交往,兩造認知歧異,進而衍生爭吵,致婚姻互信基礎動搖;上訴人曾多次說出「要不是你顧我老母我早就把你趕出去(台語)」等語,傳遞其早有趕被上訴人離家的想法,在兩造於109年12月30日吵架時,出言將被上訴人趕出去,被上訴人方於當日搬離,即使上訴人出於氣憤,事後解釋無趕人之真意,然該情緒性用詞,無疑是加劇兩造婚姻裂痕。事後被上訴人返家,上訴人態度雖已和緩,試圖挽回、並請求被上訴人返家,然從兩造於110年2月11日對話可見,兩造婚姻因為上訴人與○○○間互動往來所動搖之信任基礎,仍未獲正視並改善,上訴人直至訴訟中仍認為係被上訴人係找碴或歇斯底里(本院卷第147頁),兩造分居至今已逾2年,彼此關係毫無改善,即使上訴人稱對於婚姻曾有諸多付出,被上訴人仍決意訴請離婚,再斟酌本件兩造於婚姻關係中處理衝突之模式、生活態度、性格、分居原因及雙方關係等綜合考量,應認兩造婚姻至此,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顯然難期修復,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兩造間之婚姻既已生破綻,而顯無回復之希望,由於兩造對於爭吵原因均未能正視,未理性處理衝突、共商解決之道,嗣後上訴人甚至將被上訴人趕出家門,相處情況依然無法有所改善,演變至婚姻破綻無法修復之結果,兩造均有可歸責事由,且程度相當。上訴人稱其試圖挽回,被上訴人片面斷絕聯繫,可責程度較高,不得訴請離婚云云,依前述最高法院見解,並無可採。是依首揭說明,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此外,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既有理由,已如前述,則其提起選擇合併之訴,另主張受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併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請求判決離婚部分,即屬毋庸審酌,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判准其與上訴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宗霖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附表一(110年2月11日對話錄音譯文節錄):鄭即被上訴人、蔡即上訴人
1.錄音時間0:17-3:54 鄭:我要是晚一步來,你就要跟○○○出去了啦,不是嗎?再 晚了2分鐘,你就跟她出去了,你去找她幹嘛? 蔡:因為我本來就是要去拿東西啦。 鄭:你去哪裡拿?阿你們兩個不是約了要出去嗎?為什麼不讓 我跟? 蔡:那個不重要啦 鄭:你憑什麼老是要載她?我現在要是晚一步你不是就跟她出 去了,到底誰是你老婆還是○○○是你老婆? 蔡:你啦,乙○○。 鄭:那你為什麼想跟她出去就跟她出去? 蔡:不要找碴啦。 鄭:那你跟我講你要去哪裡?找她幹嘛? 蔡:我要拿東西啊,找她幹嘛。 鄭:有什麼重要的東西要拿的?那你載我去啊,為什麼不載我 去呢? 鄭:她只不過是孩子的媽而已,跟她什麼關係阿? 蔡:是阿,沒關係。 鄭:那為什麼你們之前電話拿了在我面前你情我濃的電話可以 講個半小時阿? 蔡:電話不都停掉了。 鄭:那是因為我生氣好不好。 蔡:電話我停掉了。 鄭:你憑什麼她要來介入我們的家庭?你說阿? 蔡:你無理取鬧啦。 鄭:我胡說八道嗎?她沒介入我們的家庭?這十幾年我來台灣 ,哪一天沒有聯繫的? 2.(錄音時間4:06-6:02) 鄭:我真的不知道她憑什麼?(甲○○電話LINE來電鈴聲響 起),看吧,電話一直打, LINE一直打。 蔡:因為我剛剛在我剛剛在打電話給她啦。 鄭:你講啊?你幹嘛不講? 蔡:我現在不過去了啦,晚一點再說了啦,沒啦,對對對,嘿 ,晚一點再說啦,就是晚一點再說啦,好啦好啦,賀啦賀 啦。 鄭:對不對?想叫你過去你就過去了。 蔡:你回來了,我不是跟她講我不過去了嗎? 鄭:她是誰啊? 蔡:她誰都不是,她是我蔡宗憲的老母。 鄭:那你為什麼要對她那樣子? 蔡:我沒有憑什麼。 鄭:她打電話叫你過去你就過去? 蔡:因為我一個人在家,我要去拿東西啊,我兒子交代東西啊 。 鄭:不要再找藉口了。 鄭:照你說,平常呢? 蔡:我根本就不想跟你爭論。 鄭:平常呢?平常你們在聯絡什麼? 蔡:我平常聯絡什麼? 鄭:你哪一天沒聯絡?哪一點沒有介入我們的家庭? 蔡:就像你說的啦,吵那個沒意義啦。對不對。 鄭:那是剛好我進來,你們又要出去了,我剛好碰到了,我才 要講,不然我根本就不想講,因為講了也沒有用阿 。 鄭:我剛剛晚2分鐘你是不是要出門了? 蔡:沒錯。 3.錄音時間7:00-8:10 鄭:你有說這句話嗎? 蔡:什麼話? 鄭:要不是看在你照顧我媽的份上,早就把你趕不出了。 蔡:氣在頭上,吵架阿 。 鄭:你有講嗎?你敢承認嗎?你為什麼不敢承認呢? 蔡:我沒有什麼不敢承認的,我光明磊落,我甲○○一輩子光 明磊落。 鄭:我做錯什麼,你要趕我出去呢? 蔡:我沒有要趕你出去。 鄭:我做錯什麼嗎? 蔡:你本來就有錯啊。 鄭:我錯什麼啊?阿你說阿?○○○,我來這邊十幾年了,她 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想打電話給你,你就要跟她出去, 想要幹嘛,你就要去載她,我不是一而再、再而三跟你講 嗎?她這種行為會影響我們的感情嗎?我有講過嗎?我講 過多少次了?你有聽進去嗎?你如果有聽進去,今天至於 這樣嗎?說話啊?我有講嗎? 蔡:我不想跟你這樣,你一句我一句的啦。 鄭:我有沒有這樣跟你講過?你有聽進去嗎?附表二(110年5月10日對話錄音譯文節錄):鄭即被上訴人,蔡即上訴人
1.檔案名稱0000000-0 鄭:...你如果沒有一而再再而三地趕我出去,我會跑出去嗎? 蔡:我還是跟你講我沒有趕你出去 鄭:那你解釋我聽啊「(台)現在不是看你顧我母顧我早就把 你趕出去了」什麼意思?你有講嗎? 蔡:我問你.. 鄭:你有沒有講 蔡:有人吵架.. 鄭:你有沒有講?你看吧 蔡:我我好,縱使我有講過 鄭:你有沒有講,不要縱使,你有沒有講過這句話 蔡:我講了,你不是要 鄭:你講幾次了。第2次的時候,還記得在樓梯那邊,我還跟 你講,我要去租那個李歐嗎,你再講的話我就要搬出去了 嗎? 蔡:你有跟我講,我不是跟你講不要搬出去 鄭:第2次的時候也沒有也沒有說我原諒你呢?有沒有說過這 句是這件事情?在這個樓梯口 蔡:什麼我原諒你? 鄭:第2次跟我講說趕我出去的時候,我是不是跟你講,我這 次原諒你,下次你再講說叫我搬出去,我就走了,我有沒 有跟你講過。啊,你有沒有說過「(台)要不是我看你顧 我老母那麼久我早就把你趕出去了」了嘛? 蔡:我是重複再講這個事情了嗎 鄭:你憑什麼講這個話,要趕我出去?我一月到現在我要花10 萬的台幣,我是腦袋壞掉嗎?(蔡:你就是腦袋壞掉)我帶 個孫子,你承認不承認你講過這句話?你敢說你沒講嗎? 你有沒有講過這句話你跟我說阿,我就站在這裡,你有講 嗎?你不知道這句話講完會怎麼樣嗎?即使我們關著房門 打一架都沒事,之前不是為了○○○打了幾次架了有怎麼 樣嗎?你還用你的頭去撞牆有怎麼樣嗎?你在保護她的時 候,我在講她的時候,你是怎麼樣去撞牆,有怎麼樣嗎? 吵過就算了不是嗎?對不對?我今天嫁到台灣舉目無親 阿,對不對?帶著孫子,在怎麼樣我今天就是帶個孫子在 公園,也沒有煮飯就是去年開始沒有正常煮飯給你吃,但 在之前勒甲○○,我有沒有好好的一天煮兩餐給你吃阿? 早餐中餐晚餐至少也有兩餐,有沒有?你摸著良心說有沒 有?叫孫明魁阿你問孫明魁一下,不要我說,這些你不承 認? 蔡:我沒有不承認 2.檔案名稱0000000-0 鄭:三番兩次的趕我走,第3次趕我走我還不搬走,我算什麼 啊,我還讓人家來趕嘛?這不是你說的嗎?這是彭瑞珠的 家,他說的還記得嗎?你現在叫我回來,還要那一次再一 次讓你來趕我嗎? 蔡:沒有人可以趕你。 鄭:你沒趕我,我會搬出去?我錢多嘛? 蔡:妳就是錢多 鄭:你才你敢發誓?你有沒有說?你有沒有說? 蔡:那是在吵架。 鄭:要不是你顧我老母我早就把你趕出去(台語),你有沒有 說? 蔡:那是在吵架。 鄭:那是不是有講 ? 吵架,吵架你就可以趕我出去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