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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家再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再抗告人 張文宗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曾華雄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不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