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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建上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高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育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2,63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2,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璽傑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