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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建上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 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成泉送達代收人 王鈺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御帆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萬39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8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