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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建上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開鼎有限公司(原名開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課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陳樹村律師上 1 人複 代理人 龔暐翔律師被 上訴人 正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詠盛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開鼎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開鼎有限公司(原名開鼎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變更名稱為開鼎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按,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