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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抗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67號抗 告 人 沈雪慧相 對 人 沈慧英

張宏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112年度司裁全字第5069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司裁全字第506號裁定」、「民事第二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五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