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抗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00號抗 告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A02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遲未依會面交往裁定履行,且已搬家,抗告人乃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436號及108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19號裁定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聲請執行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00年0月0日生)、乙○○(00年0月0日生)之會面交往,當時民法第12條仍為「滿20歲為成年」。嗣民法第12條雖修正為「滿18歲為成年」,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然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抗告人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20歲。因此,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109年12月25日修正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並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然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於112年1月1日未滿20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20歲。依條文之文義解釋,適用本規定而得主張繼續享有相關權利或利益之對象,應僅限於「於112年1月1日未滿20歲者」。此觀民法總則第3條之1立法理由第4點例示:夫妻兩願離婚或經裁判離婚時,有關扶養費之約定或裁判,應按月支付至子女成年時,於法院裁判或約定時民法成年年齡為20歲,因本次修正調降為18歲,『其子女』之權利仍不受影響,即仍得受領扶養費至20歲;又如於新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軍人撫卹條例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規定,已取得撫卹請領資格或其他給付行政事項之『未成年子女』,其於新法施行前已依法令取得之權利或利益均不受影響,仍得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20歲」等語,亦可佐證。

三、經查:

(一)抗告人持系爭執行名義,欲對相對人強制執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乙○○之會面交往,經本院核閱執行事件卷宗確認無訛。

(二)系爭執行名義固然記載抗告人得依該裁定附表所示之時間與方式與甲○○、乙○○為會面交往等語,然查:

1、甲○○之部分:按會面交往權之適用範園僅限定於「未成年子女」,此從民法第1055條第4項文義即可得知。而甲○○係00年0月00日生,則至112年1月1日時,甲○○已逾20歲而為成年人,自無上述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適用與否之問題,抗告人無從再持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已成年之甲○○為會面交往執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異議,自屬適法。

2、乙○○之部分:查乙○○係00年0月0日生,於112年1月1日時為18歲,固屬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所指涉之對象。然而,本案主張會面交往權而聲請強制執行者,並非「112年1月1日時未滿20歲」之乙○○本人,自無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復參以因乙○○年滿18歲,已建立個人價值觀,而擁有主觀思考能力,且身心趨於健全,是否與抗告人進行會面交往,自應尊重乙○○之意願,而由乙○○獨立決定判斷,而非法院所能過度強制介入,否則即非屬於乙○○所享有至20歲之權利或者利益,而與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之規範意旨不符。據此,乙○○依修正施行後之民法第12條已屬成年人,且本件情形又無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之適用餘地,則抗告人聲請此部分強制執行亦屬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不得持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執行與已成年之子女為會面交往。原裁定駁回異議之理由,雖與本院所持者不盡相同,惟結論上並無二致,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法 官 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附註:

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