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林燈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昆政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13號當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準備期日及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13號當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準備期日及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其為核對筆錄及錄音,維護法律上利益,故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楊國祥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