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王柏景代 理 人 王振興上列聲請人因與劉振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4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劉振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49號,下稱系爭事件)分由本院楊國祥法官審理,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行準備程序時,劉振隆提到「你上次有跟我說...」等語,顯示楊國祥法官於開庭前疑與劉振隆有接觸,且劉振隆之配偶陳玉蓮係本院員工,足認楊國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楊國祥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迴避。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又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 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 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指劉振隆於系爭事件112年10月6日行準備程序時提及「你上次有跟我說...」等語乙節,聲請人於112年10月11日聲請法官迴避,惟迄今未見聲請人提出證據釋明,已難遽信為真,況縱認劉振隆曾於上述期日有此表示,其所述之完整語意及當時具體情形,均屬不明,尚無足以認定系爭事件承審法官楊國祥於開庭前與劉振隆有接觸,進而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至於劉振隆配偶陳玉蓮是否本院員工,如是,陳玉蓮與楊國祥法官間究有何密切交誼,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聲請人均未釋明,聲請意旨所稱,純屬聲請人主觀臆測,難認楊國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本件聲請並非有理,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