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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重上更二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9號上 訴 人 許水清

許勝雄即許水木承受訴訟人

許嘉文即許水木承受訴訟人

許水瀛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薛西全律師劉妍孝律師李吟秋律師被上訴人 高雄市第46期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代 表 人 磐鼎市地重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卓文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黃郁雯律師蔡宜真律師張啟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欠明瞭、應予釐清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