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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重上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鄭鳳珍訴訟代理人 張容瑄律師

朱世璋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世望間請求給付投資獲利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7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67萬8,00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獲利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