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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重上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110號上 訴 人 吳佳珍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複代理 人 蔡爵陽律師上 訴 人 黃北豪

蔡丞恩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上訴 人 亞洲仁愛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竣鴻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