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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重上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黃素美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孫瑜繁律師被上訴人 李博瑞兼法定代理人 李秉家法定代理人 林媛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