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黃素美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孫瑜繁律師被上訴人 李博瑞兼法定代理人 李秉家法定代理人 林媛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楠婷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