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83號上 訴 人 呂瓊玉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楊佳琪律師被上訴人 齊步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鎬訴訟代理人 李琮傑
張洛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