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83號上 訴 人 呂瓊玉上列上訴人因與齊步建設有限公司、呂芳型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5,7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