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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重上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90號上 訴 人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科鼎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被上訴人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科頂科技工

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律師

湯雅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佳穎附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 記載應更正 第2頁第2至3行「請求擇一為有利被上訴人之判決」。 「請求擇一為有利上訴人之判決」。 第18頁倒數第7行「被上訴人依系爭委託書」。 「上訴人依系爭委託書」。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