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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重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錦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素娟再 審原告 邱莉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再 審被告 張璟璘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宛玲l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