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侯明伶訴訟代理人 蔡豐徽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侯文騰等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原針對原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侯文騰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億3,593萬6,017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嗣擴張上訴範圍及於原判決駁回其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部分,另追加請求:
被上訴人侯文騰、侯文勝應將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519/14128)於民國102年10月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經查,上開擴張及追加之訴,與原提起上訴部分,自訴訟利益觀之均係為回復上訴人遺產繼承之權益,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上訴人因撤銷權行使所受利益新臺幣(下同)3億3,560萬0,768元(計算式:20億1,360萬4,609元×1/6)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萬7,04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75萬3,107元,尚應補繳233萬3,938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擴張、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