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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重家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戴麒育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上 訴 人 戴慈瑜

戴慈娥

戴惠敏戴慈瑩戴慈施戴巧娟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被上訴人 戴慈蓉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