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戴麒育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上 訴 人 戴慈瑜
戴慈娥
戴惠敏戴慈瑩戴慈施戴巧娟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被上訴人 戴慈蓉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戴麒育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上 訴 人 戴慈瑜
戴慈娥
戴惠敏戴慈瑩戴慈施戴巧娟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被上訴人 戴慈蓉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