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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2號原 告 李進玉

邱玉蘭李宥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李玉雯律師被 告 馮耀正

馮茂泰共 同訴訟代理人 任品叡律師

蕭意霖律師黃泰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當事人請求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