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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保險上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號上 訴 人 洪陳美仔

洪文彬洪文平洪文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侯昱安律師被上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鄭安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差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17